【事项名称】部分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的发放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承诺件
【受理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本人目前情况,烈士牺牲情况以及和烈士关系等)。
2.身份证、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4.户籍派出所出具的与烈士关系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退休金、无养老金证明(如有异地工作生活经历,需提供异地有关单位证明)。
6.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证明。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2.登记核实。
3.街道初审,区、市、省审核。
4.发放补助。
【注意事项】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4.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收费情况】不收费
【设定依据】《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优〔2012〕27号)
【办理地点】尚锦社区便民服务站综合窗口
【办理电话】0510-85628170
【办理时间】8:30-11:0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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