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流程
2015-04-28 15:18:33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提交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包括党工委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下设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确定积极分子。根据入党申请人的表现,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其能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由党工委直属党组织汇总上报党群部备案。

3、积极分子考察。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充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端正其入党动机,并最终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工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4、积极分子转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㈡、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发展对象考察。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党支部要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党工委组织的集中培训(一般每年一次),并由培养联系人定期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发展对象通过定期撰写思想汇报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进步的情况、学习工作的情况等。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3、发展对象预审。发展对象考察期满,党支部及时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进行发展党员情况公示、形成综合审查报告和支委会决议等,并整理有关材料(发展党员预审上报材料目录详见二)报党群部,由党群部分批送区委组织部组织科预审。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㈢、预备党员的接收

1、党员大会吸收。预审通过后,党支部帮助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一般为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时的联系人),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作出决议报党群部,由党群部集中递交党工委班子会议讨论审批。党工委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下设党支部讨论党员发展的,必须有党工委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审查意见,才能报党群部。

2、党员大会程序。①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③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④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⑤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党工委审批。党群部将汇总的拟递交党工委班子会议讨论的发展对象名册,事前征求纪工委、计生部门、拆迁办、信访部门、公安等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如有情况,一并由党群部递交党工委班子会议讨论表决。党工委在审批前,必须指派专人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4、传达审批决议。经党工委批准后,党群部应及时将党工委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所属党工委直属党组织,党工委直属党组织要及时通知党员所在支部,告知党员本人吸收批准事宜,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5、建立党员档案。经党工委批准后,建立党员档案,将归档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对档案按规定编号(归档材料目录详见三)

㈣、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考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入党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党员继续主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分析,定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基层党组要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2、预备党员资格认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党群部备案。

3、接收预备党员预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群部汇总后,报区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4、预备党员转正。预备期满,由预备党员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进行转正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后,集体讨论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作出决议,党工委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下设党支部作出决议后,需报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签署审查意见后才能报党工委审批。

5、党工委审批。党群部将汇总的拟转正预备党员名册,事前征求纪工委、计生部门、拆迁办、信访部门、公安等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如有情况,一并由党群部递交党工委班子会议讨论。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6、传达审批决议。经党工委批准后,党群部应及时将党工委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所属党工委直属党组织,党工委直属党组织要及时通知党员所在支部,告知党员本人转正批准事宜,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7、完善党员档案。正式党员将归档材料装入档案袋(归档材料目录详见三),由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工委或区委组织部保存。

二、发展新党员与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流程图

本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组织在1个月内和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经党员(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申请入党一年以上),报党工委备案。

确定两名培养联系人,教育指导。

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28岁以下人员须经团组织推荐程序),支部列出年度发展计划和拟发展对象,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后报党工委。

发展对象参加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训,填写培训登记表。

召开党内外党员群众座谈会,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意见,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政审。

在支部大会之前公示7天。

上级党委预审材料:1、入党申请书;2、考察期思想汇报;3、入党积极分子接受集中培训的证明材料;4、《发展对象考察表》;5、政审综合材料;6、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吸收)7、公示、公示情况登记表(吸收)

填写《入党志愿书》。

公示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上报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并填写审查意见。

党群部将汇总的拟递交党工委班子会议讨论的发展对象名册,事前征求纪工委、计生部门、拆迁办、信访部门、公安等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

上级党工委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召开党工委班子会议研究审批。

 通知本人,党支部告知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建立党员档案,通知基层党组织应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一年,一个季度考察一次。

预备期满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党小组、党支部讨论。

支部征求党内外党员群众意见。

 ↓

在支部大会之前公示7天。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上报所在党工委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填写审查意见,再报党群部。

党群部将汇总的拟转正预备党员名册,事前征求纪工委、计生部门、拆迁办、信访部门、公安等单位(部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

党工委班子会议审批。

通知本人,党支部告知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按党员材料归档目录要求将相关材料归入党员档案,其余材料支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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